8萬請千萬主播帶貨只賣出6瓶護膚品 法院判了
花8萬請千萬主播帶貨,最終卻只賣出6瓶護膚品,由于心理落差過大,護膚品公司將簽約推廣服務的經紀公司訴至法院。近日,上海寶山法院發布了一則案例通報,在電商時代頗具代表性。
根據報道,2020年7月,某護膚品公司(甲方)與某經紀公司(乙方)簽訂《推廣合作協議》,載明“鑒于乙方擬在某平臺與廣東某神和導演王某舉辦活動,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過指定活動推廣甲方指定的商品”,指定的商品名稱為某氨基酸潔顏蜜,推廣服務費為(含稅)82820元。協議指定達人信息“昵稱:廣東某神,直播合作搭檔:導演王某”。
護膚品公司按約支付推廣服務費后,經紀公司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簽訂《合作推廣協議》,約定由網絡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銷售活動,網絡科技公司收取推廣服務費(含稅)53000元,其余內容與《推廣合作協議》一致。
7月某日晚,網絡科技公司安排某平臺千萬粉絲級主播“廣東某神”進行直播推廣活動。該護膚品產品的推廣時段開始時間為8日凌晨00:07左右。推廣產品期間,協議約定的導演王某并未出鏡,產品最終的銷售額僅為6瓶共計800余元。
由于心理落差過大,護膚品公司將經紀公司訴至法院,請求經紀公司賠償相應損失,具體包括原告支付的推廣服務費82820元、未及時退費所造成的利息損失以及相應的律師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.7萬余元。又因具體的直播推廣活動由網絡科技公司安排,故還要求網絡科技公司對經紀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法院綜合認定經紀公司構成瑕疵履行,向原告賠償服務費損失2.5萬元以及其他各項訴訟費用共計3.5萬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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